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872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发布本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并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第018号)废止。凡发布之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取费费率
一、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工程专业
|
计算基数
|
费率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
|
40%
|
通用安装工程
|
41%
|
市政工程
|
土建
|
48%
|
安装
|
41%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
|
45%
|
安装
|
41%
|
园林绿化工程
|
种植
|
60%
|
养护
|
50%
|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
50%
|
房屋修缮工程
|
56%
|
民防工程
|
40%
|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7%。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二)其他措施项目费
其他措施项目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2)。主要包括:夜间施工,非夜间施工照明,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施工场地内)和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内容。
表2 各专业工程其他措施项目费费率表
工程专业
|
计算基数
|
费率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2.2%
|
通用安装工程
|
1.4%
|
市政工程
|
土建
|
3.5%
|
安装
|
1.4%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
|
2.6%
|
安装
|
1.4%
|
园林绿化工程
|
种植
|
1.5%
|
养护
|
∕
|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
2.2%
|
房屋修缮工程
|
2.3%
|
民防工程
|
2.2%
|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5%。
三、规费
(一)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3)。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社会保险费费率中管理人员部分为5.55%,其余为生产工人部分。
表3 社会保险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
|
计算基数
|
费率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
|
29.41%
|
通用安装工程
|
29.14%
|
市政工程
|
土建
|
32.16%
|
安装
|
29.14%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
|
32.16%
|
安装
|
29.14%
|
园林绿化工程
|
种植
|
31.81%
|
养护
|
33.94%
|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
29.41%
|
房屋修缮工程
|
32.66%
|
民防工程
|
29.41%
|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31.03%。
(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4)。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
表4 住房公积金费率表
工程类别
|
计算基数
|
费率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
|
1.96%
|
通用安装工程
|
1.59%
|
市政工程
|
土建
|
1.96%
|
安装
|
1.59%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土建
|
1.96%
|
安装
|
1.59%
|
园林绿化工程
|
种植
|
1.59%
|
养护
|
1.59%
|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
1.81%
|
房屋修缮工程
|
1.32%
|
民防工程
|
1.96%
|
注: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费率为1.68%;
(三)工程排污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工程排污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
四、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
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税金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税率:市区为3.51%,县镇为3.44%,其他为3.32%。
五、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总价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按相应专业费率分别执行。
附件2:
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费用内容
一、直接费
(一)调整直接费定义
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的耗费,构成工程实体和部分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二)调整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调整机械使用费
机械使用费更改为施工机具使用费;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四)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规定
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各项费用内容的组成,应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中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等内容组成相统一。
二、综合费用
综合费用更名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施工管理费更名为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内容组成与《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内容组成相统一。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各专业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仍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为按直接费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
四、规费
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
调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方法,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并调整相应费率(见表1~9)。
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
河道管理费归入税金项目内。
五、税金
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税率:市区为3.51%,县镇为3.44%,其他为3.32%。
表1 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相应费率
|
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6)×0.1%
|
|
9
|
社会保险费
|
(2)×29.41%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1.96%
|
|
11
|
税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
(6)+(7)+(8)+(9)+(10)+(11)
|
|
|
|
|
|
|
|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2 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按实核算
|
|
9
|
社会保险费
|
(2)×29.14%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1.59%
|
|
11
|
税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
(6)+(7)+(8)+(9)+(10)+(11)
|
|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3 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
|
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设备、机具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相应费率
|
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6)×0.1%
|
|
9
|
社会保险费
|
(2)×32.16%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1.96%
|
|
11
|
税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
(6)+(7)+(8)+(9)+(10)+(11)
|
|
|
|
|
|
|
|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4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按实核算
|
|
9
|
社会保障费
|
(2)×29.14%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1.59%
|
|
11
|
税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
(6)+(7)+(8)+(9)+(10)+(11)
|
|
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
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5 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相应费率
|
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费
|
工程排污费
|
(6)×0.1%
|
|
9
|
社会保障费
|
(2)×29.41%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1.96%
|
|
11
|
税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
(6)+(7)+(8)+(9)+(10)+(11)
|
|
|
|
|
|
|
|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6 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2.4%~2.8%
|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工、料、机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
费
|
工程排污费
|
按实核算
|
|
9
|
社会保障费
|
(2)×31.03%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1.68%
|
|
11
|
税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
(6)+(7)+(8)+(9)+(10)+(11)
|
|
|
|
|
|
|
|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7 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3.3%~3.8%
|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
费
|
工程排污费
|
(6)×0.1%
|
|
9
|
社会保障费
|
(2)×29.41%
|
|
10
|
住房公积金
|
(2)×1.81%
|
|
11
|
税 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
(6)+(7)+(8)+(9)+(10)+(11)
|
|
|
|
|
|
|
|
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8 园林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
项 目
|
计 算 式
|
备 注
|
1
|
直接费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
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
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
|
2
|
其中:人工费
|
3
|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
(2)×合同约定费率
|
|
4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1)+(3)]×1.31%~1.59%
|
|
5
|
施工措施费
|
按规定计算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6
|
小计
|
(1)+(3)+(4)+(5)
|
|
7
|
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
由双方合同约定
|
8
|
规
费
|
工程排污费
|
(6)×0.1%
|
|
9
|
社会保障费
|
(2)×相应费率
|
种植:31.81%
养护:33.94%
|
10
|
住房公积金
|
(2)×相应费率
|
种植:1.59%
养护:1.59%
|
11
|
税 金
|
[(6)+(7)+(8)+(9)+(10)]×相应税率
|
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
12
|
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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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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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表9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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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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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算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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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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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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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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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材料、设备、机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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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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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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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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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人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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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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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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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约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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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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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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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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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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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措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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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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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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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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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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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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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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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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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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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双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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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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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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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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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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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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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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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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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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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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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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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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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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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0)]×相应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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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3.51%
县镇:3.44%
其他: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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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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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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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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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发布的市场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