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沪府办发〔2010〕4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原则上应实行告知承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4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级征询、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土地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该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该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