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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07-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8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081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沪府发〔20086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等规定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由其他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涵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五条(前置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节能评估文件分类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照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分类标准的项目,按照第一项执行。

 

  (四)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其中,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本市节能评估机构库,并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节能评估机构库应当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进行分级分专业管理,入库机构名单应当适时更新并予以公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评估依据、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问题及建议、结论、附件等。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审批、核准类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送)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申请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备案类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报送)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向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报送设计文件审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节能审查,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建设单位在报送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同报送已获通过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未按照要求报送的,设计文件审查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委托评审)

 

  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节能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原则上不委托节能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委托进行节能评审;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可以根据项目能耗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对其委托进行节能评审;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节能审查机关原则上不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评审条件,根据项目专业类别从全市统一的节能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承担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节能评审机构及节能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节能评审意见内容)

 

  节能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六)评审结论。

 

第十六条(委托评审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审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审费用,从节能审查机关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评审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节能审查意见内容)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业准入规范、产业政策、能效指南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八条(审查时限)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当自受理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项目委托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文件印发)

 

  实行审批、核准制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节能审查机关将其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实行备案制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节能审查机关直接印发。

 

  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将节能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条(有效期和变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应当与项目核准、备案的有效期一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备案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延期审核。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报送审查。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重大项目稽察部门在对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时,对已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稽察。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当组织对节能审查意见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节能评估文件和审查意见要求,验收不予通过。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机关的要求完成整改后,申请复验或验收。

 

第二十三条(节能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的日常监察。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或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而开工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节能审查机关,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责任)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节能评估机构库入库资格。

 

第二十五条(节能评审机构责任)

 

  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节能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节能审查机关3年内不得委托该评审机构从事节能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节能审查工作人员责任)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审批、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负责项目审批或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核准或进行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规责任)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能效指南、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监测及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工程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投资、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场)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附件2

项目编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项目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核准□

备案□

项目所属行业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项目总投资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主要耗能品种及耗能量

 

节能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等

 

行业与区域规划、行业准入与产业政策等

 

相关标准与规范等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项目建设地概况及能源消费情况(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节能目标等)

 

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供应条件

 

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项目用能情况分析评估

工艺流程与技术方案(对于改扩建项目,应对原有工艺、技术方案进行说明)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主要耗能工序及其能耗指标

 

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

 

总体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单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单位产值或增加值能耗等)

 

节能措施评估

节能技术措施分析评估(生产工艺、动力、建筑、给排水、暖通与空调、照明、控制、电气等方面的节能技术措施)

 

节能管理措施分析评估(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统计、监测措施等)

 

结论与

建议

 

 


附件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填表日期:      

项目建设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通讯地址

 

负责人电话

 

建设地点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投资管理类别

审批( )        核准( )        备案( )

项目所属行业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

及主要内容

 

能源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能源消耗总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种类

计量单位

年需要实物量

参考折标系数

年耗能量(吨标准煤)

 

 

 

 

 

 

 

 

 

 

 

 

 

 

 

 

 

 

 

 

耗能工质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年耗能总量(吨标准煤)

 

项目节能措施简述(采用的节能设计标准、规范以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说明项目能源利用效率):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节能审查登记备案意见:

 

 

(盖  章)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友情提示:)  我国现行的各种能源、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 908 kJ/kg5 000 kcal/kg

0.714 3 kgce/kg

洗精煤

26 344 kJ/kg6 300 kcal/kg

0.900 0 kgce/kg

其它洗煤

洗中煤

8 363 kJ/kg2 000 kcal/kg

0.285 7 kgce/kg

煤泥

8 363 kJ/kg 12 545 kJ/kg2 000 kcal/kg 3 000 kcal/kg

0.2857 kgce/kg - 0.4286 kgce/kg

焦炭

28 435 kJ/kg6 800 kcal/kg

0.971 4 kgce/kg

原油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燃料油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汽油

43 070 kJ/kg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煤油

43 070 kJ/kg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柴油

42 652 kJ/kg10 200 kcal/kg

1.457 1 kgce/kg

煤焦油

33 453 kJ/kg8 000 kcal/kg

1.142 9 kgce/kg

渣油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 179 kJ/kg12 000 kcal/kg

1.714 3 kgce/kg

炼厂干气

46 055 kJ/kg11 000 kcal/kg

1.571 4 kgce/kg

油田天然气

38 931 kJ/m39 310 kcal/m3

1.330 0 kgce/m3

气田天然气

35 544 kJ/m38 500 kcal/m3

1.214 3 kgce/m3

煤矿瓦斯气

14 636 kJ/m3 16 726 kJ/m3

3 500 kcal/m3 4 000 kcal/m3

0.5000 kgce/m30.5714 kgce/m3

焦炉煤气

16 726 kJ/m3 17 981 kJ/m3

4 000 kcal/m3 4 300 kcal/m3

0.5714 kgce/m30.6143 kgce/m3

高炉煤气

3 763 kJ/m3

0.128 6 kgce/m3

其他煤气

a)发生炉煤气

5 227 kJ/kg1 250 kcal/ m3

0.178 6 kgce/ m3

b)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19 235 kJ/kg4 600 kcal/ m3

0.657 1 kgce/ m3

c)重油热裂解煤气

35 544 kJ/kg8 500 kcal/ m3

1.214 3 kgce/ m3

d)焦炭制气

16 308 kJ/kg3 900 kcal/ m3

0.557 1 kgce/ m3

e)压力气化煤气

15 054 kJ/kg3 600 kcal/ m3

0.514 3 kgce/ m3

f)水煤气

10 454 kJ/kg2 500 kcal/ m3

0.357 1 kgce/ m3

粗苯

41 816 kJ/kg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热力(当量值)

0.034 12 kgce/MJ

电力(等价值)

按当年火电发电标准煤耗计算

0.3 kgce/kW·h)(该数据仅供参考)

蒸汽(低压)

3 763 MJ/t900 Mcal/t

0.128 6 kgce/kg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单位耗能工质耗能量

折标准煤系数

新水

2.51 MJ/t600 kcal/t

0.085 7 kgce/t

软水

14.23 MJ/t3 400 kcal/t

0.485 7 kgce/t

除氧水

28.45 MJ/t6 800 kcal/t

0.971 4 kgce/t

压缩空气

1.17 MJ/m3280 kcal/ m3

0.040 0 kgce/ m3

鼓风

0.88 MJ/m3 210 kcal/ m3

0.030 0 kgce/ m3

氧气

11.72 MJ/m32 800 kcal/ m3

0.400 0 kgce/ m3

氮气(做副产品时)

11.72 MJ/m32 800 kcal/ m3

0.400 0 kgce/ m3

氮气(做主产品时)

19.66 MJ/m34 700 kcal/ m3

0.671 4 kgce/ m3

二氧化碳气

6.28 MJ/m31 500 kcal/t

0.214 3 kgce/ m3

乙炔

243.67 MJ/ m3

8.314 3 kgce/ m3

电石

60.92 MJ/kg

2.078 6 kgce/kg

  本标准规定了综合能耗的定义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用能单位能源消耗指标的核算和管理。

  综合能耗计算的能源指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 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其他焦化制品、热力、电力等。

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也属于综合能耗计算种类。耗能工质主要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氦气、乙炔、电石等。

 

  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的原则

计算综合能耗时,各种能源折算为一次能源的单位为标准煤当量。用能单位实际消耗的燃料能源应以其低(位)发热量为计算基础折算为标准煤量。低(位)发热量等于29 307千焦(kJ)的燃料,称为1千克标准煤(1 kgce)。

  用能单位外购的能源和耗能工质,其能源折算系数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用能单位自产的能源和耗能工质所消耗的能源,其能源折算系数可根据实际投入产出自行计算。

  当无法获得各种燃料能源的低(位)发热量实测值和单位耗能工质的耗能量时,可参照以上表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