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同济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5-03-27
 

同济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同济采【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招投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资金支付且达到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项目需求编制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回避招标全部过程。

第四条 学校招标委托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理招标活动。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与招标办)负责学校招标委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委托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定期公开遴选产生。根据遴选结果,采购与招标办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框架协议,对招标代理机构明确以下要求:

       (一)必须依据国家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代理同济大学的招标业务;

       (二)组建服务于同济大学的专业服务团队,明确对口同济大学的业务主管。对口的业务主管应具备专业资格和良好的从业经历、职业操守,能够维护同济大学的声誉、利益;

       (三)拟定招标方案,优化招标流程;

       (四)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发布招标公告;

       (五)组织开标评标,拟定合同文本,协助组织合同签订;

       (六)招标结束后交付全部招标采购存档资料。

第七条 单个货物或服务项目委托招标前,用户代表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论证与审批,落实经费来源;

       (二)依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使用需求与技术需求文件;

       (三)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拟订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结合项目的特点约定具体的招标需求事项,规避可能遇到的采购风险等。

第八条 单个工程项目委托招标前,工程负责人会同用户代表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论证与审批,落实经费来源;

       (二)依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使用需求与技术需求文件,拟订采购方案;

       (三)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拟订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结合项目的特点约定具体的招标需求事项,规避可能遇到的采购风险等。

第九条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如技术需求文件无法满足招标要求,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须重新组织需求论证,以保证需求的完整性、明确性、合规性。

第三章 委托程序

第十条 货物与服务项目的招标委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负责人或用户代表登录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招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确认招标代理机构;

       (二)经费负责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与招标办业务主管按规定委托招标,进入招标程序;

       (三)招标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或用户代表确认合同文本,填写合同申请表、上传合同附件PDF文本(技术文件可书面递交),进入合同审签程序。审签程序按照《同济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审签结束后,组织用户代表、供应商代表签订书面合同,并由采购与招标办加盖同济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招标委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程负责人会同用户代表登录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招标项目申请表、技术需求文件或技术需求文件一览表等相关附件,确认招标代理机构;

       (二)经费负责人审核、基建处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由采购与招标办业务主管按规定委托招标,进入招标程序;

       (三)招标完成后,工程负责人会同用户代表确认合同文本,填写合同申请表、上传合同附件PDF文本(技术文件可书面递交),进入合同审签程序。审签程序按照《同济大学合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同审签结束后,组织用户代表、供应商代表签订书面合同,并由采购与招标办加盖同济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用户代表或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可派代表参加招标活动,并拥有符合规定的评审投票权。

第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验收按照《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招标委托过程中的争议问题,由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采购与招标办、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采购活动的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