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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985工程”(2010-201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5-01
 

同济大学“985工程”(2010-201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2010-2013)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985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2010-2013)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拨款资金和上海市配套建设专项拨款资金。

       第三条 “985工程”(2010-2013)专项资金用于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项目。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985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985工程”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算的及时执行。

       第六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七条 “985工程”(2010-2013)专项资金的建设期为2010年至2013年。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是学校总预算的组成部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实行项目资金的预决算制度。

       第九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各项目预算由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根据建设任务和学校分配的资金额度负责进行明细预算。建设项目必须编制项目立项书,在立项书中经费预算要分年度编制,经项目额度负责人同意后提交,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经“985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建设资金。

       第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预算制,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要报“985工程”建设办公室,转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经“985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专用材料费等。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原则上只能用于“985工程”建设中,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紧缺人才和优秀群体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劳务费、出国费、租赁费、培训费、办公费(引进人才专用)等专项业务支出。

        交通费是指过桥过路费、燃油燃料费、停车费、租车费等;机动车维修费与保险费必须是单位公车。

        差旅费分市内差旅费与外埠差旅费。市内差旅费指在本市发生的打的费、交通卡费、住宿费。外埠差旅费可以报销在国内到本市以外因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及外籍专家在华发生费用。

        出国费指到国外发生的公杂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劳务费是指用于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专家工作会议所需的相关支出,以及用于所聘用的非在编的直接参加科研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外聘短期工作人员,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招待费、手机费、劳防用品、小汽车的验车费、养路费及修理费不得在985工程建设项目中列支。

        学校学科办和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劳务费的核销进行审核,加强监管。

       (三)设备、图书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五)专用材料、测试分析加工费。指用于与“985工程”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实验材料费、测试分析加工费。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985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将“985工程”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上报决算时需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985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后可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八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校“985工程”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将对各项目“985工程”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985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二十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各项目(子项目)以项目立项书的结项日期为准,在结项日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报“985工程”建设办公室转校审计处进行结项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各建设单位“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项目立项书确定的绩效目标、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等情况,合理调整项目建设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