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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关于加强暂付款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1998-05-20
 

      暂付款是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学校暂时垫付给单位或个人需事后及时办理结算报销的各种款项。为加强暂付款管理,严肃财务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理顺账务关系,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手续

      1、暂付款的“经借人”必须是我校的职工及博士后人员,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不得向财务处借款。

      2、借款时“经借人”须认真填写我校统一印制的《同济大学暂借款凭证》,正确填写借款金额、用途、日期以及付款方式,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由借款单位负责人和借款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差旅费借款须凭单位审批的“外地出差申请单”。

      4、住院借款须经校医院同意,再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时须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押金,在职人员支付l0%,退休人员支付5%。

      5、专项借款须凭学校批件或由财务处处长签字批准。

      6、横向协作科研及咨询服务项目的分包借款须凭盖有“同济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原件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条 结账期限

      l、差旅费借款:“经借人”应在出差返校后两周内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2、教学、科研等零星采购借款:“经借人”应在货到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如款项付出后一个月内未收到货物,“经借人”应主动催发;如三个月内仍未收到货物,“经借人”应采取相应措施,并书面向单位及财务处报告。

      3、住院借款:“经借人”应在病人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4、分包借款:“经借人”应在款项付出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第三条 逾期处罚

      1、“经借人”在办理借款手续前,必须先结清欠账。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财务处将暂缓借款,直到“经借人”还清借款止。

     (1)暂付款金额超过叁仟元,或金额较小、但是笔数超过三笔,且逾期未结账者。

     (2)不论金额大小、笔数多少,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结账者。

      2、无特殊原因,若自逾期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结账者,财务处有权逐月从“经借人”工资中扣回欠款;如一定时期工资尚不能抵顶全部欠款时,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停发各项福利及奖金。

第四条 其他

       暂付款“经借人”为债务责任人,负责按时结账并承担借款过程中主要经济责任;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监督款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监督“经借人”按时归还借款,如“经借人”确实无力偿还借款,将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发现“经借人”不是本校职工及博士后人员,则追究借款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出国逾期不归人员所借机票款,应由其所在单位及学校审批部门负责,催还借款。

       学校有关部门应严格办理离校盖章手续,暂付款未清者,不得办理离校手续。退休人员暂付款未清者,其所属单位应负责督促还款,必要时采取经济措施。如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挂账”时,应向财务处办理转借手续。

       对确实无法结账的暂付款,“经借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学校批准后方能核销。

       对查证确实,系挪用公款和其他弄虚作假损害学校利益者,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