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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关于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账务处理程序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9-09-06
 

      同济大学关于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账务处理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账务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 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账务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的账务处理程序
       1、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我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持学校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报教育部备案。
       2、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我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报教育部审批,待教育部批复文件下达之后,持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置的账务处理程序
       1、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校财务处凭学校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作相应的账户处理并报教育部备案。
       2、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校财务处负责报教育部审批,待教育部批复文件下达之后,再根据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