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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3-06-28
 

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学校财务处会同基建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除教育部特别规定外,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实行招投标准入制,审核费用从工程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配合工作。财务处会同基建处负责在项目竣工决算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竣工验收;
        2. 已经完成工程竣工结算;
        3. 已经完成帐务清理;
        4. 已经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且资料完整。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前,由财务处负责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
        2. 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3. 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4. 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5. 现金、财务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对帐资料。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前,由基建处负责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3. 招投标文件;
        4. 历年投资计划;
        5. 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和竣工决算报告,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设备、材料、工具、器具等实物清单、项目各类账表。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内容
        社会中介机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 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 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 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 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 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作说明并提出的建议;
        11. 其他应说明并提出的建议;
        12.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备齐后,中介机构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计处负责联系及协调工作。
        2.中介机构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阶段结束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财务处及基建处的意见,财务处及基建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介机构提交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3.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连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报送审计处。审计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与中介机构、财务处及基建处沟通、协调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4.中介机构接受审计处委托,一般在收到报送审核资料一个月内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第十条 审计处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式审核报告提供给财务处和基建处。财务处、基建处配合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积极落实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