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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审计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审价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3-06-28
 

同济大学审计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审价的若干意见
(转录审计处2010同审3号文件)

各造价咨询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统一规范审价报告格式内容,提高审价报告质量,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审价相关环节及审价报告提出以下意见,望各成员单位配合执行。
       一、学校于2010年1月1日起,基建项目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依据统一为上海市2000定额(清单模式招标的项目除外),原并用的上海市93定额将过渡至2010年4月30日即停止使用。对于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结算审核依据的项目,将按上述要求执行上海市2000定额。
       二、学校已结合具体情况制定颁布了《同济大学在基建修缮项目造价管理中实施2000定额的指导意见》,对于合同条款中已约定2000定额为结算依据,但未明确相关费率、人工等内容,可参照指导意见执行,详见附件。
       三、合同中若有下浮或其它优惠条款,应反映到最终审定价中,即工程审价审定单中的审定造价金额一栏所填应为已包含了下浮等内容后的结算造价,并经三方确认。
       四、对于总价包干合同,审价公司需作初步判断,对前期未实施招投标或不具备总价闭口包干合同条件的项目(如施工内容及范围不确定),应及时与学校沟通,并在竣工结算阶段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审价结果与合同价差异较大的项目学校将另行协商解决。
       五、工程竣工结算审价过程中,若发生确需单列的核增项目,应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征得校方同意方可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工程竣工结算审价过程中,施工单位在送审的竣工结算书中所自报的人工、材料、费率等价格一般情况下不予核增。
       七、对于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有关工作内容和数量,不能免除审价人员判断其真实性、合理性的责任。
       八、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于初步审定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审核项目,必须设立初稿征询意见环节,通过后方可进入后续流程。
       九、审价报告正文必须包含工程概况、审核依据、审核内容及范围、审核结果、审核减增情况说明五部分内容。其中审核减增情况说明应对审核减增原因予以重点说明。
       十、审价报告中,所有金额表示须以“元”为单位,并保留至整数个位;核减率以百分比形式表示,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十一、审价报告若包含一家施工单位的若干合同内容,须在报告的审价汇总表中根据合同分别列示相对应的工程造价审定金额。
       十二、各成员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必须的审核程序,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具体要求为50万元以下金额为10个工作日;50~200万元金额为20个工作日;200~1000万元金额为30个工作日;1000万元金额上为40个工作日。
       十三、希望各造价咨询成员单位加强报告内部复审环节的质量管理,并对工作底稿予以妥善保管,学校可随时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底稿的复查和调用。
       十四、学校基建项目审价的收费标准参照沪建计联〔2005〕834号文,投资监理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五、本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审计处。
       十六、附件:《同济大学在基建修缮项目造价管理中实施2000定额的指导意见》
       十七、附件:《同济大学关于审价公司实施项目审计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