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院(系、所)公用房定额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同资[2002]041号
(经2002年4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为加强我校公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学校房产资源,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发展对公用房的需求,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建立用房上的自我约束机制,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根据《同济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机》,制定本细则。
一、定额原则
对院(系、所)的教学、科研及办公等用房实行切块分配,总量定额,有偿使用;兼顾学科差异和各校区分布因素;对高水平项目实行激励政策;将用房面积定额到学院,由学院负责对所属部门的用房进行核定、统筹调配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
公用房管理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体制。由学校房地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各学院用房定额面积,并检查监督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公用房定额及管理细则;各学院可设立相应机构,负责学院所属部门用房的核定与管理。
三、定额办法
本细则中所指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1.教学实验用房
各学院的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按该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实验生时数)来计算。
实验生时数是指各实验课的学:时与选修该实验课的学生数的乘积。
按每2实验生时数为一实验段,每实验段定额面积为4平方米。每实验段定额面积4平方米,每学年应安排生时数定额为:
2生时数/段×每周安排的实验段数×每学年应安排实验周数
教学实验课分为:三类:公共基础实验课、技术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各教学实验课4平方米每学年应安排的实验生时数定额见表1:
表1 每实验段定额面积4平方米每学年应
安排实验生时数定额
实验课类型
|
每周安排 实验段数
|
每学年应安排实验周
|
每学年应安排 生时数定额
|
公共基础实验课
|
4
|
32
|
256
|
技术基础实验课
|
医学专业
|
4
|
24
|
192
|
|
其它专业
|
3
|
144
|
专业实验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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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6
|
64
|
考虑到不同学科的专业所需用房的因素不同.设置科类调整系数(DA)。如表2:
表2 科类调整系数(DA)
学 院
|
科类调整系数
|
材料学院
|
1.8
|
机械学院
|
1.8
|
基础医学院
|
1.8
|
土木工程学院(测量系除外)
|
1.8
|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
1.8
|
理学院(力学系)
|
1.8
|
环境学院
|
1.6
|
交通运输学院
|
1.6
|
土木工程学院(测量系)
|
1.4
|
电信工程学院
|
1.4
|
理学院(物理系、化学系、海洋系、声学研究所)
|
1.4
|
理学院(数学系)
|
1
|
经管学院
|
1
|
外语学院
|
1
|
文法学院
|
1
|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TE)计算公式:
TE(平方米)=(TEl/256+TE2/192+TE3/1444+TE4/64)x4(平方米)x DA
其中: TE——公共基础实验课的生时数
TE2——技术基础实验课的生时数(医学专业)
TE3——技术基础实验课的生时数(其它专业)
TE4——专业实验课的生时数
DA---科类调整系数,,见表2
2.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R)计算公式:
SR(平方米)=VF(万元)×K1(平方米/万元)+HF(万元)x K2(平方米/万元)
其中:VF——向科研经费(以万元为单位)
HF——横向科研经费(以万元为单位)
K1——科研经费小于等于1000万元部分,K1=2.2
科研经费大于1000万元部分,k1=1
K2——科研经费小于等于1000万元部分,K2=1 .6
科研经费大于1000万元部分,K2=1
3.党政办公用房
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CO)计算公式:
CO(平方米)=MO(平方米)+PO(平方米);
其中:MO——党政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PO——院长机动面积
党政及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MO)计算公式:
MO(平方米)=P×10(平方米)+VP×7(平方米)+LP×5(平方米)+APX4(平方米)
其中:P——教授人数
VP——副教授人数
LP— 讲师人数
AP—-助教和其他工作人员人数
说明:教授人均定额面积为10平方米;副教授人均定额面积7平方米;教师人均定额面积为5平方米;助教和其他工作人员人均定额面积为4平方米。
党政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职务系列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教师系列同职级人员同口径计算。
院长机动面识(PO)如表3:
表3 院长机动面积(PO)
师生规模数人
|
≤500
|
(500,1000)
|
(1000,2000)
|
>2000
|
机动面积(平方米)
|
100
|
150
|
200
|
250
|
党政办公辅助用房(如档案室、阅览室、会议室、接待室、陈列室、专业学报编辑室、专业学会用房等)从学生用房中考虑。
4.学生用房学生用房定额面识(ST)计算公式:
ST(平方米)=UC(平方米)+CP(平方米)
其中:UG--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
GP——研究生及博士后用房定额面积
本科生用房定额面识(UG)如表4:
表4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UG)
本科生人数(人)
|
≤300
|
300-500
|
500-100
|
1000-2000
|
2000-3000
|
>3000
|
|
定额面积(平方米)
|
150
|
205
|
270
|
400
|
600
|
700
|
研究生及博士后用房定额面积(GP)计算公式:
GP(平方米)=CNx3(平方米)+DN x5(平方米)+PDx7(平方米)
其.中:CN——硕士生人数
DN——博士生人数
PD——博士后人数
说明::硕士生人均定额面积为3平方米;博士生人均定额面积为5平方米;博士后人均定额面积为7平方米。
本科生用房定额面积可用于学院的党政办公辅助用房;研究生及博士后用房定额面积可用于学院的科研、实验及党政办公辅助用房等。
5.奖励及补贴用房
奖励及补贴用房定额面积(HS)为以下各项用房面积的总和。
(l)根据研究方向不同,给予院士每人补贴100-200平方米的研究用房,给予长江计划特聘教授每人补贴50-100平方米的研究用房,分别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2)对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补贴用房面积由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等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后,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3)对学院自筹资金建造的用房,自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年内给予其面积的10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第7—10年年给予其面积的6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第11-15年给予其面积的3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从第16年开始,不再给予奖励。
(4)对学院引进资金建造的用房,自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4年内给予其面积的10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第5-7年给予其面积的6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第8-10年给予其面积的30%作为奖励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从第11年开始,不再给予奖励。
(5)对建造资金有国拨、校拨、学院自筹和引进资金等多种来源的用房,按不同资金来源所占比例计算相应的奖励面积计入学院用房定额面积。
(6)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和其它特殊用房,学院可提出申请,由房地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视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6.学院用房定额总面积
学院用房定额总面积(TA)计算公式:
TA(平方米)=TE(平方米)+SR(平方米)+CO(平方米)+ST(平方米)+HS(平方米)
其中:TE--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SR一一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GO——党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
ST一一学生用房定额面积
HS一一奖励及补贴用房面积
7.学院用房实际使用面积
学院用房实际使用面积(PU)计算公式:
PU(平方米)=CN(平方米)×SA1 + WE(平方米)× SA2
其中:CN——校本部(含南校区)及沪北校区的用房面积
WE——沪西校区及沪东校区用房面积
SA1及SA2——校区调整系数,SA1 =l.2,SA2=l
四、房产资源调节费结算方法
学校在对学院用房面积进行定额核算的基础上,将房产资源调节费,以货币化记账形式核拨到各学院,实行年初下拨经费、年终结算的方式。具体方法为:
1.根据学院用房定额总面积,学校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将房产资源调节费核拨到学院帐户。房产资源调节费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核拨。
房产资源调节费(ZM)计算公式为:
ZM(元)=TA(平方米)x 120(元/平方米)
其中:TA——学院用房定额总面积
2.学校按学院实际用房面积每年在学院账户中扣除房产资源调节费。房产资源调节费按每年每平方米120元扣除。
房产资源调节费(TM)计算公式为:
TM(元)=PU(平方米)x120(元/平方米)
其中:PU--学院用房实际使用面积
3.每年年终学校将根据学院房产资源调节费的余额进行总结算,如余额为负数的(即学院实际用房面积超过定额用房面积),由学校财务处从学院经费中扣除;若余额为正数的(即学院实际用房面积低于定额用房面积),节余部分可用于学院房屋修缮、物业管理或作为新建房屋时的自筹资金部分。
4.以上单价为暂定价格,学校可根据发展状况进行调整。
五、其他管理规定
1.为准确核定各学院用房定额面积,各定额数据由以下部门提供:
公共基础实验课,生时数由教务处提供;
技术基础实验课、专业实验课,生时数由资产管理处提供;
科研经费数由科学技术处提供;
本科生人数由学生工作处提供;
研究生人数由研究生院提供;
博士后人数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供。
以上各项数据以各学院上一学年实际数为准。
2.对已办完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规定在三个月内将原用房交还学院。
3.在学校已明确每间用房的编号、使用面积、使用单位或用途的前提下,学院及所属部门不得擅自变动用房的编号、用途和结构等,若需要变动的,须提前2个月报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以便共同管好学校公用房。
4.学院实际用房面积超过其定额总面积,原则上应将多余用房上交学校。
5.迁入新建房时,如新建房面积超过或等于学院定额面积的,须交回全部原用房;如新建房面积没有达到学院定额面积的.学校视实际的房源情况核定学院的上交面积。
6.挂靠学院的学科研究性公司应逐步搬出学校。在搬出学校之前,应按学校有关经营性用房政策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经学校批准的学院下属培训用房,也按学校有关经营性用房政策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
7.未经学校批准,学院(系、所)不得私自将所属用房出借用于办班、办公司等赢利活动,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将处以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300-600元的罚款。
8.学校对回收的房产资源调节如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学校公用房的修缮和物业管理。
六、本细则仅作为学院用房定额面积的核定细则,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操作细则,将用房定额到各所属部门。
七、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八、本细则由同济大学房地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