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纪[2002]014号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意见
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的教学设施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的项目数量和建设规模都有了很大的增长,为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学校基建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切实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教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的认识。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基建(修缮)监管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事业发展,保持干部队伍纯洁的紧迫任务和重要措施,必须予以充分重视,认真对待。
二、加强基建(修缮)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由副校长陈小龙同志任组长,基建(修缮)、资产、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重大基建(修缮)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基建(修缮)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经工作领
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完善基建(修缮)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基建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及教委的有关规定,对基建(修缮)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并认真落实。
四、落实基建(修缮)工作的责任。学校基建(修缮)工作,分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基建处(资产处)是学校基建(修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资产处)要对全校的基建(修缮)工作加强管理,未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进行任何基建(修缮)项目;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拨付工程决算款项。要建立项目责任制,对重大项目,要签定项目责任书,进一步落实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的责任。
五、加强基建(修缮)项目招投标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基建(修缮)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招投标规定。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学校推荐投标单位,必须经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除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招投标,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由学校组织的招投标项目,基建处(资产处)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开标评标等环节,制订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工作规范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各个环节上的重要事项必须由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审计、财务部门要参与基建(修缮)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投标工作,监察部门必须参与并做好监督工作。 对不进行招投标的金额较小的项目,也要建立审计等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合同管理。基建处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根据批准的资金计划表依法对基建(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和违纪处罚条款,并严格预付款条款,原则上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不预付资金。
七、加强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要明确基建(修缮)职能部门和基建(修缮)项目责任人在建设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对重要设备采购和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工作量签证等环节要制订具体的制度和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在基建(修缮)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建处(资产处)要加强对项目责任人履行职责实行监管,审计处要对投资决定及量价过程实行审计监督,监察处要加强对负责基建(修缮)管理的各部门履行职责实行监督。对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应有报告工程进度和执行制度规定的年度专项报告。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开展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活动。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承发包廉洁协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原决定的事项予以改变的,应在原决定的范围或由上级研究决定。
八、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预算管理和经费管理。
1、加强基建(修缮)的预算管理。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及所需资金预算(含项目总的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预算),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实行报批。基建处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超预算、超面积、超标准,若必须超出原批准文件的建设内容(含提高标准)和预算数额的,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落实资金,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2、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资金管理。学校的基建(修缮)经费应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财务处应根据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及基建处的工程项目计划用款申请表划转资金。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工程进度、质量和合同约定开具付款通知单,报经基建处负责人核准签字后,交财务处审核付款。如项目实行监理的,付款通知上还必须有监理单位及负责人
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九、加强物资采购和使用管理。要建立健全物资采购、使用的规章制度,大额设备、大宗物品采购应实行招投标,重要事项应经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要建立货比三家、集体决策、决策与采购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物资采购中的“折扣”、“回扣”等一律交财务入帐。要严密物资进出使用的手续,严格规范管理。
十、加强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学校基建(修缮)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重大项目要进行预审和阶段性审计,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工作由校审计处负责,并对建设过程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十一、加强基建(修缮)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基建(修缮)队伍的建设,注意选用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基建(修缮)工作。结合实际,加强对从事基建(修缮)管理等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基建(修缮)的有关事务,要明确工作纪律。从事基建(修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有回扣的一律上缴学校;不准在这些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学校统一处理;不准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施工等单位为自己和家属提供利益;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不准擅自接受应由对方承担的工作;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不准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内容;对不宜从事基建(修缮)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坚决调离岗位。
十二、加强基建(修缮)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监察处应对基建(修缮)项目的重要过程及工作程序、经济活动实行监察。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廉洁规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同济大学监察处
200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