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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5-09-13
 

同 济 大 学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有效性、综合性和可控性,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预算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总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算分类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预算的分类:

       (一) 上报预算。系按经费来源渠道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的年度预算。它是编制校级控制预算的依据。

       (二) 校级控制预算。系学校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

       (三) 所属各级预算。系包含于校级控制预算之内、由学校所属各级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编制、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四条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到学校财力的可能。

第五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

       (一) 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尽量避免赤字隐患。

       (二) 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四章 校级控制预算的范围

第六条 根据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确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范围如下:

       (一) 预算收入范围: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 预算支出范围: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列入预算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指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五章 校级控制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财务处报告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并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部门具体任务,采用零基预算方法,提出下年度所需费用开支的性质、目的和数额,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应按进度分年度提出计划。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事业计划以及增减变动因素,提出下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

第九条 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于预算年度1月15日前审议并通过校级控制预算草案及“上报预算”建议方案。

第十条 按照审议通过的校级控制预算草案,由财务处向各部门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开始实施。“上报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依据,由财务处正式核定。若有较大变动须报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复议。

                                                                                                                                                     第六章 预算指标切块分配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 为合理划分财权,建立权责分明、权责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平衡学校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对预算实行切块分配、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 切块分配归口管理的范围

       (一) 学校为保障事业发展所必需安排的各项基本人员经费开支,包括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养老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各项工资、补助及其他费用。

       (二) 学校用于帮助和鼓励学生完成学业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奖助贷金、勤工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物价补贴、医疗费和活动费等学生事务支出。

       (三) 学校用于教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养老金、公积金、奖酬金、培训费、休养费、医疗费、公费医疗超支等。

       (四) 学校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包括培养本专科生、研究生、函授夜大生、高技生、干训生发生的院系包干费、业务费以及其他费用,还包括课程和教材建设费、重点学科建设费、体育维持费、学生上机和实习费、军训费等。

       (五) 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包括科学事业经费、科技三项费、科研基金、科技专项经费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费等。

       (六) 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图书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和运行费等。

       (七) 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费,包括教学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科研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专项设备配套费等。

       (八) 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机关公务费、基金管理费、行政设备购置和维护费、党委系统及社会团体活动费、特种奖励金和精神文明建设费等。

       (九) 学校为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所发生的外事经费,包括外事接待费、留学生培养费、临时出国人员经费等。

       (十) 学校为完成后勤保障任务和公共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后勤经费、公用经费、修缮费、物业管理费等。

       (十一) 学校对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收支相抵后进行的补助支出。

       (十二) 学校对校办产业(公司)进行的资助,包括产业投资、产业亏损清算以及产业周转金等。

       (十三) 学校为增强后续发展能力所发生的对外投资。

       (十四) 学校用自有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十五)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上缴支出和应纳入财政专户的经费支出。

       (十六) 学校为促进事业发展预留机动费、新村水电补贴、特支费以及具有特定用途的开支。

       (十七) 经批准上年未完项目支出。

       预算指标切块分配归口管理包括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两方面,各部门要相应落实收入计划和支出计划。

第二十条 切块分配指标当年有效,超支不补。年末结余,自动注销。对个别具有特殊用途的,应重新申请,经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预算。各分管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树立全局观念,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防止年终突击花钱。

第七章 校级控制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包括收入预算的执行、支出预算的执行和预算平衡三个部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既要积极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帐,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实现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各分管校领导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有关预算指标切块分配到所属各级部门,并将明细分配表送财务处审核。财务处核定无误后将指标于5月底前和9月底前分两次核拨。

       在预算指标核定前,由财务处按上年度预算指标的一定比例予拨经费,一般在每年1月20日前予拨到位。

       根据需要,各分管校领导可预留不超过预算指标5%的机动经费,用以解决不可预计费用开支。

       年终,各主管部门必须向财务处和最高财务决策机构汇总编制预算执行报告。报告要分析预算收入、支出与实际收入、支出存在的差异,以及各项事业完成的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充分、报送及时。

第二十二条 预算的调整

       为保证学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对收支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必须由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报请财务主管校长审批。其中对支出预算的调整,必须在学校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方能批准。对一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特殊重大项目支出或对外投资,需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八章 预算管理体制及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上报、调整以及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预算一经批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