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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2-05-12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分为以下类别:中央各部委及各级政府下达的专项科技项目经费;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开展的科技项目经费;学校各类科研基金及专项科技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和横向科技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国家重大专项项目经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经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下达的各类基金项目经费;中央其他部委、地方委办等政府机构财政直接或间接拨付的科技项目经费;学校各类科研基金及专项科技项目经费等。

(二)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委托开展的科技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为明确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属学院(系、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确保项目经费的合规使用,并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技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

(二)项目所属学院(系、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完成科技项目任务,督促和协助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负责科技项目经费到款立项等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开支和决算。

(五)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中设备的论证、招投标、购置、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 审计处负责对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加强对科技项目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及租用费。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价、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校内实验室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所支付的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单独计量和核算的水、电、汽、燃料费用及排污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专家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人员的出国费用及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用于项目参与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

(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技经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按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横向科技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编制。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对主管部门明确规定授权学校审批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属学院(系、所)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的开支范围、预算和要求使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与科技项目无关的开支。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按照有关合同、有效协议或科技项目立项书的计划内容,明确需购置单价(或批量)10万元以上、产权为同济大学的设备,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建立同等额度的设备经费卡,扣除相应税收外学校免扣管理费。设备购置及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按照有关合同、有效协议或科技项目立项书的计划,明确所购置设备产权为合作单位的代购设备,学校扣除相应税收及3%管理费。设备购置程序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设备验收时由合作单位出具验收报告经合作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办理设备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对外合作,必须根据有关原始合同或有效协议,在有明确合作单位、经费额度和工作内容的前提下,才可办理对外合作。对外合作合同或协议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办理对外合作付款,对外合作经费(外拨经费)扣除相应税收外免扣管理费,其中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对外合作经费(外拨经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三章  科技项目经费结算

第十三条  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进行经费的结题决算和财务结账。

第十四条  对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科技项目和横向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因某种原因中止或撤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所在学院(系、所)和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处立项的各类自然科学科技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负责解释。人文社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71日起暂行。执行期间,与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0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