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做好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证项目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同济大学章程》及《同济大学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学校经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基础设施上进行土建、环境绿化、设施设备更新、装饰、装修、拆除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划,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管理修缮工程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修缮工程项目,学校附属独立法人单位、使用校外经费在校内实施的修缮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采购以及实施等重大事项由基建与修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修购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修购领导小组按照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审议、决策相应修缮工程项目相关事宜。
第六条 修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组织协调修购领导小组会议、撰写会议纪要,并跟踪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在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负责牵头制定学校总体修缮规划。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根据学校修缮计划,论证和审核修缮工程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按照项目类型和性质提交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可行性论证,依照程序完成立项;负责汇总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申报材料、组织校内预评审;负责组织校内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建设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及信息化管理平台;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上报、绩效评价与管理、接受教育部评审和检查;参与编报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预算。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包括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遴选、委托、信息发布,监督超过限额、变更采购方式等项目报批、报备;负责审核项目合同的规范性、完整性,并进行合同公告。
(四)基建处、能源管理中心、保卫处以及信息化办公室是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参与部门职责范围内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项目方案制定,并对项目实施可行性进行论证;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指定专人为修缮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基建处负责房屋整体或者局部的修缮、装饰装修类修缮、基础设施修缮,校园道路、管路、校园园林环境提升和消防工程等项目;能源管理中心负责能源维修类修缮,包括校园上水、强电、电控、气、防雷等能源设施设备改扩建及维修,节能项目建设等项目;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维修、技防类及交通设施类修缮项目;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弱电类修缮工程项目。
(五)后勤管理与保障处负责公共服务设施类(包括但不限于食堂、学生宿舍、礼堂、公共会议场所、公共区域市政及绿化景观等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参与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类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并作为使用单位指定专人配合实施管理部门参与修缮工程项目管理。
(六)财务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经费来源审核和经费核算工作;对接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申报;组织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项目上报、接受教育部评审和检查;编制学校修缮工程项目预算、下拨项目经费。
(七)审计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工程造价。
第八条 使用单位负责5万元以下自筹经费修缮工程项目;负责自筹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申购、现场管理、经费管理和施工结算审核,指定专人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并对自筹修缮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负责。原则上使用单位应为校内二级单位,负责做好部门内修缮工程项目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工作。使用单位管理自筹修缮工程项目时,在事先报备的同时,应接受实施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
其他需要使用单位参与管理的修缮工程项目,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实施管理部门参与修缮工程管理。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处的复合型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有利于项目实施以及经费占比来确定实施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无法确定的,应提请学校修购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对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和进度负责,并对实施管理中的设计协调管理、采购文件确认、合同拟定、工程变更、合同履约、验收归档和经费支出负责。
第三章 立项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应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等学校重点工作,以保障校园安全、改善教学和生活等基本办学条件、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等为遴选基本原则,充分论证修缮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立项标准,修缮工程项目按照以下四类进行立项:
(一)符合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条件的项目(以下简称教育部改基专项项目),该类项目申请财政部、教育部为中央高校列支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文化传承等工作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对保障校内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安全等需要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进行维修。
(二)学校内部自筹经费支持的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校控项目)。该类项目基本符合教育部改善办学条件项目的筛选条件,但未纳入教育部改基专项项目,因实际情况需要尽快修缮。
(三)学校常规修缮经费项目(以下简称常规项目)。该类项目属于校内常规的、突发的零星损坏维修工程,包括公共区域、房屋漏水、消防系统、水、电、能源、网络等抢急修项目等。
(四)其他项目。不在上述范围内,但确需进行修缮的工程项目,包括校内二级单位自筹修缮工程项目等。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修缮工程项目均由使用单位或实施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立项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和教学科研等业务主管部门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可行性,财务处审核经费的可行性。
修缮工程项目立项须明确使用单位,特殊情况下暂无明确使用单位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参与修缮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完成立项。
(一)按年度申报教育部改基专项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排序,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初选、校内预评审,提交修购领导小组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议决策后上报教育部批复。
(二)按年度申报校控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排序,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初选、预评审,提交学校修购领导小组讨论,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常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立项审批程序按项目概(估)算金额进行分类分级审批。
(四)抢急修项目:应视情况尽快组织应急抢修;并由使用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实施归口管理部门三方会签急修单后完成立项相关工作。
(五)其他项目:由使用单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立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归口管理工作分工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必要时提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会签。
项目概(估)算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按照内部工作程序决策立项;概(估)算在20~4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概(估)算4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经费管理部门报修购领导小组批准立项;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要求,概(估)算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策,概(估)算500万元(含)以上项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策。
第十五条 教育部改基专项项目、校控项目分为已立项批复和未立项两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纳入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并制定三年滚动修缮工程计划。
常规项目、已向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报备过的其他项目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度整理后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纳入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库。
第四章 采购与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在立项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同济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项目采购。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申购由使用单位提出,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助其完成申购。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使用单位以明确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内容以及采购需求。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提交合同审批与签订申请,项目合同的申请人员与申购人员应一致。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时,合同签约对方先行签字盖章,经校内合同履约代表签字确认后,加盖采购合同专用章,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合同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条 未通过申购或未签订合同的非应急、非抢修修缮工程项目不得开工;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应急、抢修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并于20个工作日内督促使用单位补办立项、申购和合同签订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中涉及设备固定资产采购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认定,经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使用单位按预算自行采购。
第五章 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落实管理职责,加强修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负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修缮工程项目涉及的修缮内容和性质向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报备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蔽工程现场勘察、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量签证单。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同济大学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每年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校内修缮工程施工单位上一年度的施工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修购项目供应商管理挂钩。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协调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工作,并提出验收意见。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及时整改验收中质量问题。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向修购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启动索赔程序。
第二十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审价和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工程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工程款支付。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同济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时报送结算资料。合同约定不审价的和使用单位自筹经费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不强制要求第三方审价。
(三)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审价后如出现超预算情况,需使用单位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四)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后,方可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后的工程尾款。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后,由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签署意见,交由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将已实施项目的绩效评价纳入项目库,发挥评价结果在修缮工程项目立项及项目库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修缮管理相关部门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日常监督。修缮管理工作应主动接受学校审计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加强对项目立项的监督,严禁故意拆分项目规避立项审批。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合同签订的监督,各实施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约的监督。
(三)财务处应加强工程预算执行和支付的财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有效。
(四)审计处应加强对修缮工程的审计监督,对业务活动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和风险评估。
(五)保卫处(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合基建处加强修缮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和验收,杜绝出现增量安全隐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济基〔2017〕2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