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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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同济大学建设工程廉政建设,提高本校基建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和维修工程各项活动中基建处工作人员和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人员双方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提供驻点造价咨询服务类项目的第三方服务单位。

第二章 造价咨询选择及服务合同

第三条 基建处选择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时,应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服务单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二)近三年未被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未被列入同济大学年度建设工程审计咨询机构遴选项目入围名单及同济大学工程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入围名单;

(四)投标人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第三章 基建处及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责任规定

第四条 基建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正常的工作行为;

(二)无故拖欠服务费;

(三)不得向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方便;

(六)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七)不得向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五条 造价咨询第三方服务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分包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其它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基建处的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基建处等管理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八)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基建处或个人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旅游等提供方便。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基建处等管理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编制预算过程中,对项目预算价格保密,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并按基建处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十一)在询价评审前和审核项目变更时,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商讨交流工程相关问题。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第三方单位服务内容

第六条 服务内容

(一)小额修缮项目询价评审

1、现场踏勘

2、编制清单和概算

3、定期询价评分

4、审核报价资料

(二)编制审核基建处新建、修缮项目变更

(三)编制审核基建处新建、修缮项目预算

(四)编制审核每年修购申报项目概算

第七条 具体服务内容相应实施措施

(一)小额项目询价评审工作

1、合理安排现场踏勘,仔细测量拟施工现场的范围及尺寸,依据相关造价规范和造价文件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概算。

2、实行项目限额设计、优化设计方案,设计概算不能超过学校投资计划和投资估算。

3、针对小额修缮项目散、杂、不易计量、不可预计的情况较多的特点,做好现场踏勘、测量、取证,并与使用方充分沟通,防止工程量清单、概算漏项或少算。

4、对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5、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

6、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如涨价、设计变更、不可预见费等内容。

7、参与有关工程项目的询价与审核,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意见供项目单位参考。

8、了解施工过程情况,协助项目单位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计算因设计变更、项目单位指令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增减。

9、及时预警项目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向项目单位提供专业评估意见、估算书及反索赔咨询业务,以保证项目单位在合同上的利益。当有关合同方提出索赔时,为项目单位提供确认、反馈索赔等咨询意见。

10、配合审计和稽查。

11、对项目需要采购或者核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等,及时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进行询价或审核。

12、做好对采购材料、设备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定期检查。

(二)审核基建处新建、修缮项目变更

1、、审核变更的合理性,对于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的各项开支提出书面警告。

2、根据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情况,及时向基建处提供造价控制和需调整的事项。

(三)编制审核基建处新建、修缮项目预算

1、依据基建处提供的项目施工图纸、方案以及投资计划,按照规范编制预算。

2、根据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情况,及时向基建处提供造价控制和需调整的事项。

(四)编制每年修购申报项目概算

1、依据基建处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召开专题评审会,通过评审会进一步确认论证概算编制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根据实际投资与概(预)算动态对照情况,及时向基建处提供造价控制和需调整的事项。

3、按学校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基建处提供各类项目资金费用相关的报表,以便基建处向各相关部门提交。

第八条 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对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和施工图预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国家及当地行业规范的要求,设置质量考核。

第九条 服务要求

独立性: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能接受外界的任何干扰与干预,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仔细的进行调查与研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独立地得出符合客观规律的咨询意见,使项目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系统性:出具的意见必须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从项目投资和运营的整体角度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咨询意见不仅要考虑初始投资成本,还应考虑长期运营成本,必须考虑由此给其他系统造成的投资变化以及对项目收益的影响。

专业性:必须从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出发,严格按照国家、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执行,服务水平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达到业内先进水平。

造价咨询工作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地方的最新规范、要求及标准等进行。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

本项目配备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先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和替补人员情况,经基建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否则不予批准。

造价咨询常驻项目时间:每天至少2人常驻现场,保证每周五天,确保掌握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管理

第十条  考勤管理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期日除外)。

若因公外出需提前申请报备,经确认属实视为正常出勤;因私事离沪外出,应当向本处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若员工未到岗且未外勤工作又未请假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 请假制度

员工请病假,须经过原单位主管领导认可后,报备基建处。

若患病突然,不能提前申请病假者,需先口头请假,上班后一周内补齐病假相关资料。

第六章 职业道德廉洁承诺和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廉洁承诺

1、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操作规程》办事。

2、在规定时限内保证质量地完成基建处交办的造价咨询任务。

3、始终坚持职业尊严、地位和名声,诚信服务,爱岗敬业。

4、不接受任何有害独立判断的酬谢,不以权谋私,不吃宴请,不收礼金,不接受直接、间接的各种不正当报酬。

5、始终为基建处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地工作,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公正地提供咨询建议,判断或决策。

第十三条 保密管理

审价过程中,严格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并按基建处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投标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本单位投标报价严格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