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建项目工程管理第三方服务单位管理行为,提高基建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实现工程全过程管控目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管理第三方服务单位需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理第三方服务单位,是指受基建处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管理单位”)承担,参与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明确的第三方管理单位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发现双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章 第三方管理单位的选择及合同管理
第五条 基建项目第三方管理单位服务阶段分为前期管理、过程管理和后期管理三个部分。
(一)前期管理主要指从项目立项后至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阶段;
(二)过程管理主要指从项目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三)后期管理主要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至竣工备案手续完成,且相关资料移交完毕阶段。
基建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第三方管理单位参与管理的阶段,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
第六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的资质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建设管理资质,承担过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选择第三方管理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单位。
第七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其中,过程管理阶段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具有三年及以上的项目管理从业经验,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有类似建设、代建、施工管理经验。
第八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采招规定,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第三方管理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过程管理服务尤其应当重点评价第三方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九条 基建处与第三方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内容;
(二)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管理目标;
(四)工作条件;
(五)组织机构;
(六)服务标准;
(七)费用及支付方式;
(八)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条 管理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第三方管理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考核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目标管理。第三方管理单位依据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参与基建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二条 基建处依据合同对第三方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服务费用应按照工程进度、目标及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三条 由于非第三方管理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基建处和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管理目标。。
第三章 第三方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管理人员作为基建处管理人员的补充,与基建处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团队,直接参与基建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各阶段工作主要职责
(一)前期管理(详见第四章):
(1)项目立项后,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基建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至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为止;
(2)协助前期阶段的实施策划、组织、协调、管理,并进行有效的目标控制。
(3)协助完成前期土地手续及“三通一平”等工作;
(二)过程管理(详见第五章):
(1)协助基建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技术咨询等单位进行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约定,落实目标责任;
(2)依据相关法规和合同,协助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责任,协助审核、签发项目建设管理有关文件;
(3)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基建处,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4)组织施工过程中各阶段中间验收,配合基建处完成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5) 开展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配合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6)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工作管理;;
(三)后期管理(详见第六章):
(1)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负责完成绿化、环保、卫生、交通等前期各类专项审核的验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应资料的移交手续。
此外,第三方管理单位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检查、考核等工作,以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人员管理
第三方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驻场服务,人数不少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且满足项目实际管理需要。
参与项目管理人员需实行备案,配备的各专业人员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申请进行调整,相关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在岗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职。投标时承诺参与管理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须经基建处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十七条 计划管理
配合基建处完成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学校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或督促审核参建单位编制的总体工作计划,作为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台账管理
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基建处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电子台账,及时更新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批报建情况
(二)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各个阶段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三)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四)会议纪要、简报
(五)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周报、月报
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结合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管理周报、月报,定期报送基建处。
第二十条 项目沟通机制
(一)分阶段建立工作微信群,确保第三方管理单位与基建处管理团队间信息畅通,工作及时推进;
(二)根据各阶段工作特点,制定例会制度,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三)季度召开联系会,管理团队向部门及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存在问题,探讨改进对策。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承接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施工、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基建处的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第三方管理单位参与项目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四章 项目前期管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第二十四条 总体目标
第三方管理单位根据基建项目立项,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按基建处要求按时完成前期证照办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技术管理
(一)结合政府批文、规范要求、条文规定,梳理拟建项目的基本参数要求,如限高、红线、退界线、建筑面积、人防面积、周边道路管线、地下障碍物等;
(二)协调设计方参与前期报批报审工作,开展设计征询及报审工作;
(三)梳理设计方案中涉及前期报批报审的控制难点和重点(如:幕墙安评、基坑安评、抗震超限判定、消防专项审查等);
(四)开展前期各项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五)审核设计方提出的设计进度计划;
(六)对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是否满足报审要求;
(七)对重要专业问题组织专家论证或专项评审;
第二十六条 程序管理
(一)协助基建处办理项目用地手续;
(二)协助基建处协调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督部门关系;
(三)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取得(或总体设计征询意见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第二十七条 进度管理
(一)按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工程各阶段控制难点、关键点,确保计划可实施性;
(二)定期组织协调专题会,协调设计单位等,并及时向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优化办理流程,提前部署,明确需配合工作节点(如采购招标计划等),确保重要节点按要求完成。
第二十八条 开工准备工作
(一)协助基建处完成各参建单位合同备案;
(二)协助完成施工临时用电、用水、临时排水、进场道路以及各类管线、建构筑物监护手续。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配合基建处做好前期阶段相关档案资料(各项批文、设计文件、专项报告等)收集与整理工作;
(二)前期工作完成后,阶段性开展档案移交。
第三十条 完成基建处交付的项目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第三十一条 总体目标
项目过程管理服务主要针对项目施工阶段,第三方管理单位重点协助基建处做好现场管理工作,尤其做好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以保障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
第三十二条 技术管理
(一)监督设计单位及时解决施工现场技术问题,确保设计单位后期现场服务质量;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
(三)确保各专项设计的进度满足项目要求;
(四)做好现场图纸收发工作,并督促竣工图编制完成。
第三十三条 采招管理
(一)协助基建处编制阶段性采购计划,以满足进度需求;
(二)协助基建处明确采招需求、审核采招文件,做好质量与投资控制;
(三)协助现场合理组织仓储;
(四)开展供应商管理;
(五)参加采购谈判;
(六)督促供应商按时交货,并组织交货验收、退货处理等。
第三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一)检查各项招标范围约定的准确度以及相互间的完整性;
(二)组织合同文件复核;
(三)协助管理合同变更,实施合同风险管理,规避索赔风险;
(四)开展合同实施、履行情况的跟踪和诊断;
(五)协助管理各分项的合同收尾。
第三十五条 安全管理
第三方管理单位需配备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专人,协助基建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达到无安全事故目标。
(一)协助组织拟订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协助组织或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动作、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七)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
第三方管理单位需配备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专人,明确管理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督促和检查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及相应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
(一)协助基建处根据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及管理体系等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特别是各方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要求等相符合;
(二)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关键施工方案的主要质量控制措施内容进行针对性审查;
(三)协助组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质量交底;
(四)组织政府安质监部门对各参建单位监督计划的交底;
(五)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施工质量策划,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六)监督监理及施工单位测量及复核工作,检查监理测量复核资料;
(七)督促、复查检测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
(八)对主要材料、关键设备,协助基建处与设计单位等共同确认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技术指标;
(九)定期组织质量考评工作,组织质量工作交流;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情况,检查重要、关键工序情况,协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做好验工计价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十)监督监理单位的技术质量检查及验收工作;参加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督促参建单位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十一)组织对施工中出现的一般不合格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及销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如有需要,邀请公司专家给与技术支持,协助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有关事宜;
(十二)检查参建单位质量保证资料收集和编制整理情况,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审核,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十三)竣工收尾阶段,协助基建处开展工程预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投资管理
(一)协助基建处在分析工程成本的基础上,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过程管控,并定期检查计划成本与实际投资的偏差,制定纠偏措施,使工程决算后的总投资不突破获得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二)确认现场已完工程量;
(三)审核工程进度款以及各类建设费用支付,并审核所有付款程序,检查所有付款依据和发票,通知基建处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付款;
(四)严格执行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制度,预审变更、现场签证,并协助基建处完成最终的变更、现场签证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进度管理
(一)协助基建处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项目施工总体进度编制二级、三级进度计划,明确项目计划要求,确保实施阶段各项进度计划处于受控状态;
(二)审批各参建单位报送的分项进度计划;
(三)监控、监管各分项任务(包括设计、施工、采购等分项)进度完成情况;
(四)组织设计、施工、采购等分项进度协调会议;
(五)实施各项进度计划更新管理;
(六)协助做好采购计划;
(七)配合处理各类变更,并提出进度风险分析;
(八)按时核定已完成工程进度,配合工程进度款支付;
(九)及时组织单项工程验收,保证下道工序及早进行,
(十)竣工阶段组织项目竣工收尾工作进度协调会议,确保竣工收尾及后续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协调各参建单位建立档案管理网络及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二)组织专业单位对档案工作交底,并对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三)协助基建处做好项目建设过程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各参建单位档案编制工作;
(五)项目竣工后配合档案阶段性移交。
第四十条 防疫管理
根据国家、地区及学校各项防疫要求及相关文件,协助基建处,组织落实项目现场疫情防控工作。
(一)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加强现场人员管理;
(二)督促各参建单位加强宣传,提高人员防控意识;
(三)督促各参建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第四十一条 BIM管理
根据基建处要求,协助推进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的BIM技术的应用。督促施工单位最终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模型。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服务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十二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绿化、环保、卫生、交通等前期各类专项竣工验收计划并实施,以便基建处及时做好配套采购、协调工作。
第四十三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组织综合验收进度协调会议,协调档案服务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完成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阶段性资料按要求进行归档,并确保后续产证办理需求。
第七章 廉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及第三方管理单位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开展业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建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管理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第三方管理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第三方管理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四十九条 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第三方管理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基建处工作人员不得向第三方管理单位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基建处项目有关的材料及货物供应、工程分包及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
第五十一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基建处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第五十二条 除合同中已确定的培训、考察外,第三方管理单位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基建处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场所。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不得为基建处单位和个人购置提供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物品。
第五十四条 若发现并查实第三方管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第三方管理单位项目合同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基建处造成的损失均由第三方管理单位承担。同时,基建处可单方面终止与第三方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且工程管理第三方管理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基建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若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之外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不廉洁行为,应向基建处领导、职能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举报。
第八章 保密管理
第五十六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有保守项目方案、文件、图纸、资料、样品、照片等相关知识产权(或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将资料外泄。
第五十七条 第三方管理单位不得摘抄、复制、转载本工程技术资料及图纸;不得利用基建处的图纸、技术承揽其他工程,不得扩散、仿制基建处的技术。
第九章 考勤与请假管理
第五十八条 考勤
(一)第三方管理单位管理人员上下班根据基建处考勤制度执行。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期日除外)。
(二)重要节点需安排24小时值班及节假日值班人员。
第五十九条 事假
(一)若因公外出需提前申请报备,经确认属实视为正常出勤;因私事离沪外出,应当向本处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外出时间。
(二)若员工未到岗且未外勤工作又未请假视为旷工。
(三)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第六十条 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须经过原单位主管领导认可后,报备基建处。
(二)若患病突然,不能提前申请病假者,需上班后一周内补齐病假相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年假
员工在合同期满一年后,享受5天的年假,员工休年假需提前一个星期在公司提交请假审批表,经上级主管及部门经理批准后,交由基建处审批,申请通过后方可实行。
第六十二条 其它请假制度
丧假、产假、婚假等国家明文规定的假期,一律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处理。3天以上(包含3天)的假期需提前2天向原单位提交请假审批表,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并报备基建处。休假前务必安排好交接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视作旷工: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 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3、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六十四条 基建处通过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加强对第三方管理单位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基建处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第三方管理单位日常管理行为和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面向合同约定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日常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和资料管理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85分及以上为优,75-84分为良,60-74分为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如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或以下情况之一,直接评为考核不合格;
(一)因第三方管理单位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因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到位,收到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两次或行政处罚一次以上的;
(三)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不合格的;
(五)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六)不积极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管理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六十七条 项目考核为合格等次的,基建处相关负责人将对第三方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项目考核出现不合格一次的,基建处责任人有权约谈第三方管理单位负责人,有权要求进行人员调整,并按合同约定扣减项目管理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两次考核不合格),基建处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提出解除合同,并保留对因其原因导的致损失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索赔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1年3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版本自行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同济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