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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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维护基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施工秩序,防止和減少HSE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业健康、人身安全,以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HSE管理与控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

第三条 其他参建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参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建处对承包人的HSE管理工作及监理人履行HSE监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

基建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HSE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HSE管理制度及规定,负责对总包及监理单位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和设计审查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严格审查承包商的HSE资质、HSE历史表现,在签定的承发包合同中提出明确的HSE管理要求和HSE责任条款;

(四)对监理及承包单位的HSE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考核,提出整改意见。

(五)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施工、安装和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安全、卫生、环保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六)负责对施工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七)各新建项目应建立相关检查台账。

第五条 监理人在基建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工程建设HSE监理职责,并接受基建处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施工监理过程中的HSE管理计划,建立监理的HSE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设置HSE管理的重要控制点。

(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HSE管理质量保证体系。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施工单位HSE管理规定的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基建处。

(四)定期对监理部成员进行HSE管理培训,提高每一个成员的HSE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

(五)整理施工过程中的监理HSE管理资料,竣工后整理归档。

(六)记好HSE管理日记和台账。

(七)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各项HSE管理要求。

第六条 承包人在承揽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HSE管理工作负总责,并接受基建处和监理人的HSE监督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系统的HSE管理体系,贯彻落实HSE体系运行管理;

(二)制订并实施HSE监督实施细则;

(三)定期巡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HSE体系运行情况以及与HSE目标的符合性,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五)按规定程序收集、整理、审查、传递HSE信息并及时归档,记好HSE管理台账;按规定程序提交各类报表和报告;及时处理项目HSE管理体系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跟踪检查不符合整改措施的落实结果;

(六)向各分承包单位明确提出HSE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明确各分包单位HSE责任人员;

(七)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的HSE规定建立并保存全部HSE记录,主动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上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八)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组织或参加调查处理,调查结论按规定程序报告;

(九)对项目部工程技术人员HSE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评价,给出考核评价意见;

(十)制订HSE培训计划,组织落实HSE培训工作。

第七条 承包人最高管理者是本单位的HSE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承建项目的HSE委员会和管理机构,全面领导本单位的HSE管理工作。

承包人最高管理者指定的管理者代表负责协助最高管理者做好本单位的HSE管理工作,并对本单位的HSE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承包人其他领导、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HSE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全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HSE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履行HSE义务和责任,并对一切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制度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负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各级HSE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配备齐全专(兼)职HSE管理人员 。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年度施工进度安排和概预算情况,配备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监理人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质的监理人员。

第十条 强化制度建设,分级建立符合基建处综合监督管理要求和承包人工程建设要求的HSE管理体系,以系统、科学、严谨、务实的制度体系引导、指导、监督、检査、考核及持续改进施工作业全过程。

第十一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直线管理原则,遵循“源头把关、过程控制、风险管理、持续改进”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管理原则,强化HSE责任制度,推行HSE目标管理,将综合监管和直接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层层落实HSE目标管理, 承包人应将HSE管理计划及管理目标、指标,逐级分解到所属施工队伍,定期对计划、目标与指标的完成情况迸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四章 “三同时”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HSE“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健康卫生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项目可研阶段,应完成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研究。

第十五条 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消防、安全、环保专篇,对上述专项评估、评价报告进行措施要求细化,对工程项目运营期的安全、环保防护设施进行同步设计,并提出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有关要求,细化、完善HSE设施设计。

第十七条 在项目施工阶段,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加强HSE临建设施建设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HSE防护设施建设,确保HSE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第十八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主管部门应对照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同时验收与主体工程配套的HSE防护设施,确保HSE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强化全员HSE意识教育和岗位HSE操作技能培训。各承包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HSE管理人员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许可证;新入场员工应经“三级”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项目施工人员,组织进行上岗前HSE技术培训;定期组织进行全员HSE培训教育和再教育工作。


第六章 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保证员工的人身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劳动合同,按时发放工资;为所属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证全员劳保用品和应急防护用具等配备到位,并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的规定;提供必要的符合环境和卫生要求的生活和食宿条件,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按照职业健康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寒潮、高空及特殊环境下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章 加强施工现场HSE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施HSE作业计划书和作业许可管理,进行施工作业前HSE技术措施制定和交底,开展HSE标准化管理,严格施工作业HSE过程控制,保证施工现场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 加强HSE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器材)等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安全装置和附件齐全、有效,保证污染防护设施运转正常。施工作业期间,严禁擅自停用、拆除HSE设备、设施。因工作需要,确需对HSE设备、设施进行维护、维修或改造的,应提前报基建处、监理单位、地方政府部门备案审批,经同意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提倡采用适用、有效的HSE技术和装备,鼓励施工作业HSE技术创新和小改小革,提高施工作业安全本质度,控制施工作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制定清洁生产计划,合理利用资源、能源,降低消耗水平,制定并落实废弃物处理措施,真实记录废弃物产生量、排放量及去向,从源头控制“三废”对环境的污染。


第八章 加强环境监测及环境保护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管理要求,制定年度环境分级控制指标及监测频率,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实施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的安全环保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环境监测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组织査找原因,制定措施并落实。基建处对整改情況和效果实施跟踪、督査。


第九章 事故、事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事故前置管理,将监督检査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致命违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立项跟踪整改、处理情况,确保原因清楚、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吸取教训。

第二十八条 保证用于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培训教育、应急管理、隐患整改等方面的HSE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到位。

第二十九条 加强风险识别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系统,配备齐全应急抢险人员和物资,提高风险控制和处理能力。开工前,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分级,制定相应的HSE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施工前HSE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向作业员工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防范描施、安全操作要点。

第三十条 严格事故管理,对发生的未遂事件和各类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HSE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一) 施工中一旦出现HSE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向学校专项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向学校专项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三)按照《同济大学关于突发工伤事故处理方法》分级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四)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

(五)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六)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同济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同济保〔2018〕3号)第六章的要求(见下)执行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程序:

1、学校建立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定期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使用单位结合单位安全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2、事故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在30分钟内向学校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向学校安全专项监管部门和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逐级向学校报告事故情况。

3、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成立事故安全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安全调查组由分管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事故责任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必要时指定相关部门和个人参加。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较轻事故、较重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以上(划分标准另行制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1)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

(2)重大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组织调查,成立事故安全调查组,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配合。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做到程序规范,合法合规合情,上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4、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情况报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学校将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组织约谈、考核奖惩、组织处理等措施。教工按照《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所属单位(部门)管理规定等处理。学生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所属单位管理规定等处理。校外单位和外聘人员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十章 监督、检査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加强施工现场HSE监督、检査与整改、纠正力度。现场监督检査遵循“一级检査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原则,坚持对发现问题及隐患的管理原因追溯和处理,确保层层履行HSE职责,落实HSE技术措施和要求,及时消除直接作业环节存在的各类HSE隐患和问題,持续提高HSE管理水平和绩效表现。

第三十三条 对承包人应进行监督、检査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监理人应进行监督、检査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对其它参建单位的监督、检査与考核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绩效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HSE管理采用绩效考核办法,对HSE控制实施考核细化。

第三十七条 由基建处对施工阶段的HSE管理进行全过程HSE绩效考核。对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较大安全隐患,督促监理方下达停工指令。

第三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应督促项目部制定和实施本施工现场范围内的HSE管理和考核办法;同时负责合同范围内的HSE检查,执行基建处的HSE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接受来自基建处的绩效考核,并按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施工方进行整改并复核确认,并按监理法定权限,实施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HSE违规行为处罚建议权。

第四十条 HSE预警机制:为防止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建立承包商绩效考核的HSE预警机制。

(一)HSE预警标准

达到下例条件之一者,给予一次黄牌警告:

1)在对承包商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发现一个严重不符合项的。

2)在施工现场均没有有效开展HSE管理活动的。

3)发生一起严重事故的,或者隐瞒事故不报的。

4)在同济大学所有在建项目中,承包商考核排序为最后一名的。

5)现场发生4人及以上的群体违章行为的。

6)现场停工整顿的。

(二)HSE预警方式及处理

当承包商HSE绩效水平降低到一定限度,达到HSE预警标准的,由基建处给予第一次黄牌警告,并在同济大学施工安全群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当承包商再次达到HSE预警标准的,由基建处给予第二次黄牌警告,并在同济大学施工安全群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通知承包商总部,要求其行政第一负责人来进行协调解决。

当承包商第三次达到HSE预警标准的,由基建处给予红牌,停止承包商在现场的施工。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绩效排序

针对施工单位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基建处应制定考评细则,督促各施工单位加强HSE生产要求,加强现场管理,加强施工单位人员管理,为施工单位选择提供量化依据。

由基建处主持,在每年第四季度,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上一年度的HSE体系管理、风险控制、重大事项、专项管理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在同济大学施工安全群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排名处于末尾15%范围的承包商,将约谈承包商总部行政第一负责人并考虑扣除部分HSE相关文明措施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