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处班子自身建设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动基建处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规范学校基建、修缮管理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学校党委、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指基建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凡属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基建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基建处内部管理,集体讨论后的决定,如果根据学校其他规章制度还需上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策的,当依规继续上报。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内容:
1. 制订基建处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有关基建修缮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的实施意见和计划,落实学校党委和校行政关于基建、修缮重要决定、指令的实施意见和计划,基建处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2. 向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上报基建项目立项的意见;基建项目或修缮项目变更资金超过5万元的意见;或引起项目总投资变化10%以上的、或者基础类型、结构类型、使用功能、外立面或装修风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意见;
3. 向学校领导上报基建年度计划和有关年度修缮计划的意见;
4. 基建处队伍建设规划、基建处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
5. 涉及基建处管理的重大事项,如人员招聘,基建处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聘任干部,校园建设规划和基建修缮项目中重大管理事项等;
6.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包括审定、修改和废止基建处的规章制度等;
7. 事关基建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8. 基建处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
9. 基建处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10.决定涉及事关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
11.基建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决定事项。
第六条 重要干部任免和重要人事安排的内容:
1. 报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有关调整基建处干部人选的意见;
2. 报送人事处有关招聘基建、修缮管理人员的意见;
3. 决定重要基建、修缮项目管理人员的安排;
4. 选拔、推荐后备干部;
5. 决定处内职工考核、表彰先进和奖惩事项,向学校等上级组织推荐重要荣誉称号的候选个人或团体;以及干部职工的津贴、职称评审等等需要在本单位内部研究并上报相关部门的事项;
6. 对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
7. 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安排。
第七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
1. 基本建设规划,校园规划的编制和修改、项目立项情况;
2. 新建项目的方案申报;
3. 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30万元修缮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相关事项的重大安排;
4. 已列入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的新建项目和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重要修缮改造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的通报;
5. 重大项目变更的讨论决定;
6. 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1. 新建项目和修缮资金超过200万元修缮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的安排;
2. 未列入预算,一次性申请、使用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资金使用;
3. 基建处10000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的配置;
4. 基建处办公经费年度行政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通报;
5. 处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办法
第九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第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基建处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主要为处务会,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科以上干部会或全处大会等。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在处领导班子内部充分酝酿,不得临时动议。学校年度基建计划和修缮计划的制订、选拔任用干部,应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议事决策程序:
1. 会前准备。召开会议前,应由分管处长或相关科室对需要讨论的事项进行充分地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初步方案,并提供有关数据和政策依据。涉及到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方面的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2. 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处务会成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3. 会议人数。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科室、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4. 议题讨论。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要由议题提出人员或相关人员认真全面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与会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5. 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决议事项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或因情况不清感到决策把握不大,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待时机成熟后,再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情况应以记录或纪要的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和整理工作由行政管理科负责。
第十四条 已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有半数以上与会成员提请复议,可上会复议,重新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五条 会议在讨论与参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协调。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一经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维护集体决策,齐心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但不能在领导班子外散布不同意见。在处领导班子没有做出新的集体决定前,应无条件执行原有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确需变更的情况,必须按本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进行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如因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事宜可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处行政管理科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处领导班子报告,并根据需要和涉密情况,确定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处党支部应负责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加强学校对基建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基建处内各科室和职工发现未经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月实行)等有关规定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追究其个人责任:
1.“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2. 有意向处务会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
3.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 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基建处处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