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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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同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投资、进度等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相关合同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等相关行政法规及《同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同济基〔201717)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是指设计合同中明确的,根据主体工程设计阶段的要求及设计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及相关设计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建处对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基建处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体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土建工程的设计管理、咨询审査管理,并负责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推动技术创新。

第六条 设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保证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达到合同要求,确保设计水平达到国家标准,并在设计过程中积极配合咨询人及其他审査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人员在设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和专用技术标准,以“保证安全、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控制工期、保护环境、创新技术”为总体要求,按需求引导设计的原则展开设计工作。

() 充分借鉴和应用先进技术与经验,并证明其成熟、可靠。

() 加强科技研究,提高项目科技含量。

() 全面比选、精心设计。

() 积极处理好与相关行业及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设计中的所有构造物、部件管线、设备设施以及预留预埋设施必须统一编号和唯一标识,便于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设计人员应保证工程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一致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步性,保证将总体设计原则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设计人员对设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设计进度和总体质量水平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设计人员必须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专业设计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需按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设计人员应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质量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技术管理、技术指令与技术信息的传速与反馈、设计图纸会审、审査意见落实等。

第十六条 设计质量控制的关键节点

() 设计输入控制

保障作为设计依据的基础资料应具有全面性、准确性、可靠性和时效性,包括考察调研、外部接口条件、勘察/勘测、设计专题及科研获取资料。设计人员对设计输入的质量负责(设计人员对任何途径获取的基础资料必须进行核实并对其质量负责)

() 设计标准控制

设计人员员应立足于现有规范和标准,在初步设计过程中逐步完善,在施工图设计中充分考虑,基建处组织审査,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并作为施工图设计指标选取的依据。

() 设计过程控制

设计人员根据设置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展开同等深度的方案研究、比选,从技术、经济、施工、景观等方面综合权衡各部位结构方案及相应的施工方案。对初步设计不能确定或研究深度不够的关键技术问题,应及时组织进一步研究。

() 设计审査控制

基建处组织专人采取前期介入、过程参与、分期分批的方式跟踪监督设计全程,审査设计大纲、设计输入和中间成果、最终成果,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控管理。

() 动态设计控制

动态设计属于施工中优化设计范畴,开展动态设计以避免勘察结论失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在施工阶段,设计人员应保证及时处理设计与施工之间的配合与协调问题。

第十七条 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必须满足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的需求,保证设计和施工安全可靠,尽可能的节约工程数量、加快施工进度。设计人员应根据设计工作的需要,补充完善与设计相关的专项研究,不得出现设计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第十八条 设计人员应针对已有工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处理方案,可结合专项研究试验提出防范手段和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质量问题的出现。

第十九条 设计人员完成的设计文件,均应接受各级审査,主要包括咨询审査和主管部门及行业审查。设计人员应对审査意见认真研究,逐条落实,及时书面答复审査方,并报送基建处备案。对子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題,或者出现与设计原则、技术要求有重大偏差的情况,设计人员应及时向基建处书面报告。


第五章 设计审査

第二十条 设计审査的范围包括设计文件、图纸和专题研究文件。另外还包括有关技术性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等。

第二十一条 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设计人员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査发现设计文件存在对工程的安全性、功能性以及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重大技术问题时,设计人员须首先提出解决方案,必要时由基建处组织专家专题论证。

第二十二条 设计人员应配合基建处将设计文件或中间成果报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査,并按其审査意见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未经基建处审核的设计文件、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已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确需进行变更,按《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同济基20167)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设计人员对设计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基建处、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査并不減免设计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设计后续服务

第二十五条 自提交施工图至工程交工验收期间,设计单位应派驻设计代表,在现场负责设计交底、变更设计确认,参加与设计有关的工地例会,及时处理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参与交工验收,签署与设计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

() 施工图纸发放21个工作日内基建处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必须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査,了解设计意图,熟悉施工图纸,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在设计技术交底会前7日,以书面文件提交给基建处,并转发给设计人员,以便在设计技术交底时加以解决,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设计人员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技术交底工作,交底应该做到:介绍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说明系统间接口关系、施工中的危险源及施工风险、施工注意事项及工程建设的特殊要求,并负责处理技术交底会议决议的有关设计问题等。

()施工图设计中出现的错、漏、碰、缺等同题由设计人员解决,监理单位负责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并经基建处、设计、施工、监理四方签认。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计后续服务

() 设计代表参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査,对涉及结构安全的事宜进行复核计算。

() 设计人员有权督促施工単位按审核后的施工图文件施工, 对发现不按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基建处和监理単位。

() 设计代表应按《同济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同济基20167)办理设计变更,分清设计变更的原因、种类和责任。

() 配合施工期间,设计代表对形成的资料、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进行整编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配合工作

() 设计人员应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按照基建处要求整理提交设计方面的交竣工验收资料。

() 设计人员要对施工人提交的变更工程数量进行审査,以方便整个项目的竣工决算。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设计人员应参加基建处要求设计人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推进进度,基建处应在必要情况下,及时组织设计专题会或者设计进度协调联席会等。


第八章 设计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计人员应制订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应按《同济大学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规范》《同济大学基建处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施图设计及施工配合阶段技术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接受基建处专职档案管理员及总工的监督审査。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文件、图纸的接收

()设计人员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图纸及咨询报告,有系统、合理的编排、编号和命名,保证提交文件的完备性,并均需经过相关负责人的签字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接收。

()对于关键性和最终成果的文件、图纸,须按合同要求提交纸质文件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基建处在每册文件盖章确认,下发监理人盖章确认后,再下发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为有效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对设计文件中涉及保密内容的文件的存档、借阅、转移应遵照国家、省制定的保密规定执行,涉及设计文件编制、使用及流转的単位、部门和个人应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